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108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在北京铁路局找工作为由,在本市丰台区**宾馆等地,先后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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