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昆冬,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淫秽视频资源,上传**云盘制作“**”APP,通过微信、QQ以30元、3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从该“**”APP抽取173部视频,经审定均为淫秽物品。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以上方式获利共计136742元。
2020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其家中被东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勘验报告书;6.微信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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