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48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1时许,叶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李某某再通知被告人何某某与叶某某交易毒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358号附近与叶某某、刘某某交易毒品后离开。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叶某某,并从叶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刘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22日15时,叶某某被抓获后再次微信联系李某某交易毒品并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李某某再次通知被告人何某某与叶某某交易毒品,并向被告人何某某转账人民币350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骑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325号附近与刘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刘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何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2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关于何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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