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陆续多次向被害人康某某借款共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同),用于经营“**汽车轮胎销售部”,并签订多份借款协议,承诺给被害人利息。期间,因急需资金周转,何某某又多次向林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等人借款逾百万元。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为了偿还拖欠林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等人的债务、维持“**汽车轮胎销售部”的经营,何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账户被冻结,需要向省、市、区的领导走关系以解封账户,又向被害人康某某陆续借了275.2万元。何某某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债务和资金周转。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退还了8.45万元给康某某。
综上,何某某虚构借款理由,诈骗康某某266.75万元。同年9月底,被告人何某某逃匿,被害人无法再与其联系。2018年11月12日,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梅梅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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