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乡**村**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曾因犯强奸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到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程某甲家,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60余元、西铁城手表1块、珍珠项链1根、韩币1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19.50元。案发后,追缴现金人民币10元、西铁城手表1块、珍珠项链1根、韩币10000元,并均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到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程某乙家,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手机2部、螺丝刀1把,合计价值人民币10293元。案发后,追缴现金人民币1160元、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手机2部、螺丝刀1把,并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何某某入户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812.50元。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照片)等物证;
2.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窃财物所作的价格鉴定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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