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何进宝,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9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进宝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何进宝、何某甲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民终365号民事判决,被告人何进宝对福建**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厦门**物流有限公司本金6589631.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闽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何进宝在法院审理期间,于2016年7月15日与同案人何某乙(另案处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上海**造船有限公司67%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同案人何某乙,并于同年7月21日在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连江县法院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2018)闽0122执恢783号卷宗材料、(2018)闽0122执1789号执行材料、何某乙出省记录查询、上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材料、何进宝疾病证明材料等书证;
2、同案人何某乙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何进宝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进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进宝转移名下公司股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进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进宝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天祥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进宝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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