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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进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何进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街道**号。因赌博,于2012年3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进发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3月份以来,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以晋江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名,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并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陈某甲(已判刑)经营的晋江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金融技术外包有限公司向汽车金融公司承揽业务,插手东风标致雪铁龙(以下简称东风)、奇瑞徽银(以下简称奇瑞)、汇兴融资等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充当“执法队”,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该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众多,形成了以李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何进发及陈某甲、蔡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某乙、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田某某、沈某某、黄某某、余某某、蔡某乙、汝某某、赵某某、张某乙、严某某(均已判刑)及 “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由李某甲、蔡某甲、陈某甲等人向东风等公司承揽催收业务,先后通过泉州市公安局原民警刘某某(已判刑)、晋江市公安局原民警陈某丙、协警许某某(均已判刑)、何某乙(另案处理)使用本人或他人名下公安数字证书(PKI)非法获取车辆行动轨迹等信息,由李某甲亲自组织或指挥骨干成员何进发及张某甲等人,到福建省各地采用GPS跟踪、尾随撞击、拦截围堵、控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车主车辆。该组织雇佣严萍负责统计组织成员的收车、扣车、工资情况、预支经费等日常事务,制定在收车过程中要随时向上层汇报,服从现场带队人员指挥等纪律要求。为便于管理组织成员,李某甲建立了“**工作群”微信群,将组织主要人员拉进微信群里直接发号施令。2017年4月份,李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查处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四处作案继续犯罪。

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公司为名,接受东风、奇瑞等公司的委托非法收取客户车辆,向东风等公司领取报酬,借此大量聚敛钱财至少人民币1455831.64元(币种,下同),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保障。在经济实力的支持下,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实力日益增强,进而支撑其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该组织为其成员发放工资或收车抽成、提供租房居住等手段笼络成员,并为其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及作案工具,在其成员在收车过程中出现意外积极提供帮助及费用。

该组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16年3月以来非法收取被害人的车辆至少200多辆,致部分被害人轻微伤,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181条,不仅给被害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而且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创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长时间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收车活动,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全国各地许多从事车辆按揭、抵押业务的公司纷纷慕名前往,寻求该组织出手解决债务纠纷。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2月5日,由陈晓君、蔡少群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汝某某、沈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学院对面三环上路段,强行收取被害人何某丙驾驶的鄂******号奔驰牌汽车(车主李某某。

2.2016年12月18日,由陈晓君、蔡少群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黄某某、沈某某等人驾车在福建省浦城县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陈某定的闽******号雷克萨斯汽车。

3.2016年11月3日12时许,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汝某某、田某某、沈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沙县**高级中学附近路段,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闽******号白色现代索纳塔汽车。

4.2016年11月7日,由陈某甲、蔡某乙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沈某某、汝某某、田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路**路段高架桥下,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闽******号灰色东风雪铁龙汽车(车主涂某某)。

5.2016年11月份一天,由陈某甲、蔡某乙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田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酒店附近路段一红绿灯路口,采取制造车辆追尾、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闽******号白色东风标致汽车。

6.2016年11月26日,由陈某甲、蔡某甲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汝某某、田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晋江市**路段,采取假意打车、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许某乙的闽******号黑色广州本田汽车。

7.2016年11月27日,由陈某甲、蔡某乙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沈某某、汝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晋江市**路段,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闽******号白色标致408汽车。

8.2016年12月2日,由陈某甲、蔡某甲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张帅领、沈二豹、田品、汝成斌等人在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下楼村新路中段,采取拦截围堵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闽******号银色雪铁龙汽车。

9.2016年12月13日,由陈某甲、蔡某甲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沈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路段,采取强行逼停、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闽******号的红色大众高尔夫汽车。

10.2016年12月17日,由陈某甲、蔡某甲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沈某某豹、黄某某、余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政和县**路段,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闽******号黑色雪铁龙汽车。

11.2016年12月17日,由陈某甲、蔡某甲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田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建阳区**路段,采取强行逼停、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闽******号别克凯越汽车。

12.2017年1月份一天,由陈晓君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张帅领、赵剑、蔡方杰、蔡需怡、张俊雄、田品、余涛、沈二豹、黄祖平等人在福建省泉州**街路段,采取强拉硬拽、控制人身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闽******号红色大众高尔夫汽车。

13.2016年10月19日19时许,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黄祖平、陈丽等人驾车在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净峰派出至净峰文化广场路段,采取强行逼停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闽******号黑色福特汽车。

14.2016年10月31日下午,由陈某甲、蔡某甲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何进发及黄某某、沈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段,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闽******号深色雪铁龙世嘉汽车。后被害人张某某被迫额外支付8000元拖车费和100元停车费才将该车取回。

2020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厦门监狱出口处抓获被告人何进发。

被告人何进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车辆贷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进发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进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进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结伙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进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何进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建议对被告人何进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于寻衅滋事罪部分,建议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鸿瑜

2020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进发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九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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