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何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4********,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街镇**村委**路**队**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6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何进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某市**路**主题酒店路段,与同向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6mg/100ml。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报警,被告人何进在现场等候处理。
2、2020年6月28日6时38分,被告人何进酒后驾驶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某市昭忠路永安街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何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84mg/100ml。
被告人何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进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进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4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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