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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年强奸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何某年,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镇**村**组,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年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年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年在宁都县**镇**小学附近路边闲走时,见被害人孙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和其弟弟从社岗小学放学出来后,走至路边一水沟里抓鱼玩,遂走至孙某乙身后将孙某乙抱至岸边,随后将孙某乙按倒在地,压在孙某乙身上,强行将孙某乙裤子脱至大腿处,用嘴舔孙某乙阴部,之后用阴茎捅插孙某乙的阴部,后射精。后被路过的村民何某甲、谢某某看见大声喝斥,被告人何某年即逃离现场。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年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供述了其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何某年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3、证人何某甲、谢某某、何某乙、孙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年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年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年有期徒刑六年,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何某年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4张,被告人何某年的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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