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何某访,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院**门**。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访到**区**镇**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小区楼道内的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偷走,经物价鉴定价值2070元。
同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访到**区**镇**站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院子里面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偷走,经物价鉴定价值2510元。
被告人何某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单据、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20年2月27日
附:
被告人何某访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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