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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黄某甲等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定官,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452625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德保县**镇**村**屯**号,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常流,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452625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镇**村**屯**号, 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驾乘小汽车,到开平市**镇**工业区**路桥北东延线工地,将被害人李某甲工地内总值5597元的铜芯电缆(ZB 1*120mm2型)96米、珠江牌铜芯电缆(BVV 1* 95mm2型)32米以及德飞牌电瓶(N120 6-QA-120型)2块盗走,得手后载至开平市**村一废品回收店销赃得款3200元。破案后,民警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8.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赵定官、李常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各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赵定官、李常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赵定官、李常流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4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1份。

4.手套10双、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手电筒2支、螺丝刀5把、扳手15把、手机6台、液压钢筋钳1把、鹰嘴铁钳2把、菜刀1把、钥匙3条、三轮车1辆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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