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何衍文(奶名“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武(绰号“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号***公司私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奶名“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2016年10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曹鹏程,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美兰,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广东省深圳市深汕合作区**镇高速路口**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邓林生,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衍文、孙武、何某某、陈某甲涉嫌恶势力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末,被告人何衍文初中辍学后,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务工。2002年,何衍文回到阳新,修建“**”(**至**)公路。2003年,何衍文获得向中铁十八局维修武九铁路****段的工地供应砂石料的项目。何衍文发现砂石料供应有利可图,仗着家族成员多、势力大,多次对竞争对手实施殴打、威胁、滋扰等,意图垄断武九铁路贺洞段的砂石料供应,由此获得人生第一桶金。随着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何衍文将被告人孙武及何某甲、何某乙等人拉拢在自己周围,为追逐利益、树立威名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一股恶势力的雏形。
2008年,**镇**村换届选举,何衍文当选村委会***。有了政治资本后,何衍文开始插手、干预**镇的大小工程。2009年,武九铁路复线工程开工建设,何衍文成立某某A沙石建材有限公司,进一步吸收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为手下小弟。至此,以何衍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基本形成。2011年,何衍文因其一贯表现而未能在**村换届选举中当选职务,便前往阳新县城发展,同年与何某丙、何某丁等人成立湖北某某B有限公司,2013年,何衍文成为该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吸收何某某、何某乙为公司股东。何衍文广结政界人士,扩充人脉,获得阳新县政协委员、阳新县青年企业家联谊会**等头衔,与其他黑恶势力人员称兄道弟、来往密切,进一步巩固、壮大势力。
该恶势力团伙在十余年时间里,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殴打、威胁、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近乎垄断武九铁路复线**段砂石料供应项目、杭瑞高速**段砂石料供应及附属工程、武九高铁***隧道砂石料供应项目,以串通投标的手段获得“**”公路改造施工项目,以其他手段获得****整体搬迁工程,在**及周边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名副其实的“工程霸”。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何衍文在中铁十八局发包的武九铁路**段**隧道沙料供应项目中,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多次采取殴打、砸物、拦车、阻工、占用他人财物等方式侵害竞争对手柯某甲及其委托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①2003年7月21日下午,中铁十八局****段武九铁路隧道工程发包之日,为了承包之事,何衍文伙同何某戊将柯某乙打伤。经鉴定,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②2003年9月28日,柯某甲聘请柯某乙的货车送沙至**隧道料场时,被何衍文强行拦截车辆,不准货车卸沙入库。
③2003年10月的一天,柯某甲聘请柯某乙的货车送沙至**隧道料场,收料员余某甲将沙入库后,何衍文赶至现场将沙铲至路边与其他物体混同,导致该车沙无法使用,造成中铁十八局经济损失300余元。
④2003年10月17日19时许,何衍文骑摩托车在**隧道料场附近故意将柯某甲撞到在地,用拳头殴打柯某甲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⑤2003年11月28日,柯某甲聘请的个体司机柯某己、胡某甲、何某庚三人驾驶货车从江西省瑞昌市**镇运沙至**隧道料场。何衍文强行拦停上述车辆,不准其卸沙,对柯某甲进行威胁、恐吓。嗣后,何衍文安排收料员陈某乙将三车沙入库,擅自领走沙单,造成柯某甲经济损失1600余元。
⑥2003年12月21日14时许,何某辛和陈某丙分别驾驶货车运沙至**隧道料场。何衍文强行拦停两车,不准卸沙,持铁棍将两车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两车损失共计360元。
2、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衍文与黄某甲因车辆通行问题产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为逞强耍狠、发泄情绪,何衍文电话邀约何某甲(已因此案被判刑),何某甲叫上被告人孙武一起赶往事发地点。何某甲、孙武共同使用拳脚、持砖头对黄某甲及其兄黄某乙实施殴打,将黄某乙头部打伤。何某甲持砖头将另一劝架人员伏某某耳部打伤。经鉴定,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09年初,陈某丁、柯某丙与中铁集团签订了武九铁路复线建设*****隧道改造工程砂石料供应项目的协议。被告人何衍文得知此事后,多次找陈某丁让其将砂石料项目给自己做,陈某丁不同意。何衍文擅自强行向工地供应砂石料,与陈某丁发生纠纷,何衍文扬言要教训陈某丁。
2009年4月30日,何衍文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通知朱某甲(另案处理)带人前来殴打陈某丁。朱某甲和朱某乙(另案处理)邀约十余名社会青年,并准备了砍刀、钢管的凶器。陈某甲和被告人孙武来到阳新县城,租用二台面包车将朱某甲、朱某乙及十余名社会青年带至**新街卫生院附近等候。何衍文、陈某丁再次谈判无果后,何衍文指挥众人殴打陈某丁。十余名社会青年一拥而上围殴陈某丁,将其背部、腿部砍伤。事发后,何衍文出资安排孙武带陈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前往福建省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经鉴定,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0年1月16日,何某乙与柯某乙在**镇**村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纠纷,柯某乙用石块打伤何某乙头部。被告人何衍文得到此事后,组织被告人孙武和何某甲、何某癸等人来到**路口,轮番用拳脚、板凳对柯某乙实施殴打,致柯某乙昏迷。周围群众柯某壬等人要求开车送柯某乙就医,何衍文带头阻止、威胁,将已经昏迷的柯某乙拖下车再次实施殴打。经法医学鉴定,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被告人何衍文的胞哥何某丁系**、**一带的烟花爆竹代理供应商。2014年1月21日,何某丁听闻有人(指成某甲)在****销售烟花爆竹,便驾车载何某乙在**路段准备拦截返回阳新县城的成某甲车辆。经多次拦截,未果,何某丁驾车紧追不舍,直至成某甲将车停在**镇****院内。何某丁、何某乙二兄弟下车质问成某甲,用拳头殴打成面部。成某甲亲属赶到现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打斗。何衍文接到哥哥电话后,通知被告人孙武一同前往。何衍文来到现场后与何某乙、何某丁共同对成某甲及其亲属实施殴打,孙武在一旁助阵。周围群众报警后,双方暂时停止打斗。在此期间,何衍文又单独用膝盖顶、拱成某甲胸部,致其两根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何衍文一方已赔偿成某甲一方10万元,取得谅解。
6、2016年,中铁十八局将*****隧道工程砂石料供应项目分包给湖北某某B有限公司和湖北某某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戊,以下简称“某某C公司”),双方因砂石运输账务发生纠纷。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何衍文带领被告人孙武、何某某和何某乙、何某癸等数十人在****村**组强行拦停某某C公司货车,禁止货车往搅拌站运送砂石料。某某C公司股东柯某己儿子柯某庚前来处理纠纷,被何某某打伤。经鉴定,柯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201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衍文为了强夺***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渣(具有经济价值),带领被告人孙武、何某某和何某乙,以及二、三十名社会青年,驾驶货车来到****村**组,不顾当地干部、村民的阻拦,强行运走3000余吨废石渣。
8、2016年4月16日,基于上述相同目的,在被告人何衍文的安排下,被告人孙武、何某某和何某乙带领五、六十名社会青年,驾驶货车继续来到****村**组运输石渣,遭到当地干部、村民的制止,双方发生纠纷。孙武、何某某、何某乙带领众人将堵车村民暴力拖离现场,打伤村民胡某乙、柯某辛,撕破王某甲衣服。
9、2016年7月4日,被告人何衍文和柯某戊(何衍文舅舅柯某壬的儿子)在阳新县**镇**村中铁十八局指挥部办公室,因砂石料供应的账目问题发生口角,何衍文用拳头将柯某戊头面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票、收据、支铁办通知、地材供应通知单、地材购销合同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烟花鞭炮公司授权经营合同书住院病历、委托书、通知函等书证;2.证人陈某戊、柯某乙、柯某己、胡某甲、何某庚、余某甲、陈某乙、陈某己、倪某某、柯某己、柯某癸、何某甲、黄某丙、朱某丙、黄某丁、朱某丁、柯某A、柯某B、柯某C、柯某D、漆某某、孙某甲、何某丁、成某乙、吴某甲、赵某某、柯某E、成某丙、樊某某、成某丁、柯某F、柯某G、柯某壬、柯某H、陈某庚、孙某乙、周某某、柯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甲、何某辛、陈某丙、柯某乙、伏某某、黄某乙、黄某甲、成某甲、郑某甲、胡某乙、王某甲、柯某庚、柯某戊、柯某辛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衍文、孙武、何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
二、敲诈勒索罪
2012年7、8月,何某某(已因此案被判刑)多次带人到柯某I、吴某乙合伙承建的**镇**村“**”村级公路施工现场阻工,威胁吴某乙与挖机司机,要求向工地供应砂石料,均遭到拒绝。在此期间,被告人何衍文打电话给柯某J称要“谈一下”。何某某因阻工行为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后,何衍文给贺洞村支书柯某壬打电话,要求柯某壬把何某某“保”出来。柯某J委托柯某壬出面与何某某进行协商,何某某称要么让其给工地供应砂石料,要么给其1.2万元。柯某壬将何某某的意思传达给柯某J,为了工程施工顺利,柯某J被迫同意给付1.2万元。嗣后,由柯某壬和村出纳孙某乙经手,分二次交给何某某1.2万元。
案发后,何某某的亲属已退还柯某J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柯某壬、孙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J、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衍文的供述和辩解。
三、妨害公务罪
2018年12月8日下午,胡某丁(另案处理)因情感纠纷夺走女友吴某丙手机。当晚,吴某丙约胡某丁在阳新火车站**小区附近见面。胡某丁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一同赶往约定地点,遇见吴某丙及其哥吴某丁,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激烈争吵,相互推搡。阳新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卢某某带领辅警刘某甲、陈某辛,身着制式警服,携带执法记录仪来到现场。因现场混乱,警务人员要求带双方人员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何某某、胡某丁在被带上警车,以及警车行驶过程中,强烈挣扎反抗,用言语对警务人员进行谩骂、威胁,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三名警务人员,造成卢某某、刘某甲、陈某辛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案发后,何某某一方赔偿卢某某、刘某甲、陈某辛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胡某丁、吴某丁、吴某丙、费文胜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刘某甲、陈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串通投标罪
阳新县木港镇政府通过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1月5日发布阳新县**至**公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福建某某D( 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D”)、四川某某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E”)、四川某某F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F”)、某某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G”)等19家公司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经过审查,某某D等7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之后,仅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G 4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标书、缴纳保证金,参与投标。
**公路招标前,被告人何衍文就已经与某某D负责人戴某某取得联系,戴某某答应出借资质供何衍文投标所用。某某E、某某F原系柯某庚、谈某某所借资质,通过预审后,何衍文多次找柯某庚、谈某某二人谈判,将两家资质收购为己用。某某G原系自主投标,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甲、程某甲,商谈资质收购事宜,后何某某引荐何衍文与某某G负责人程某乙联系成功收购某某G资质。在何衍文收购某某E、某某F、某某G三家资质过程中,何某某帮忙经手转账投标保证金至三家公司财务账户,安排三家公司开标员的食宿,向三家公司提供商务标电子版。
通过上述一系列操作,何衍文将入围的四家公司资质全部控制在自己名下。最终,**公路工程由某某G公司中标,工程标的额634.08万元。中标后,某某G公司立即将该项目承包给何衍文施工,签订承包施工合同。截至目前,该项目某某G公司已开票并收取工程款620万元,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支付何衍文项目材料及劳务等款项569.18万元,尚余27.42万元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银行交易清单、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施工项目经济承包合同协议、工程款发票等书证;2.证人柯某庚、余某乙、李某乙、祝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郑某乙、王某乙、戴某某、刘某乙、程某乙、程某甲、李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衍文、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五、以何衍文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其他事件
1、2005年,何衍文与吴某戊约定以5万元价格购买其与何某A、黄某戊共同经营的**牌水泥代理权,先行支付2万元。因剩余3万吴某戊元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至,吴某戊等人将该水泥代理权以9万元价格卖给陈某壬。为此,何衍文多次质问吴某戊,吴某戊惧怕何衍文恶势力背景,向何衍文赔礼道歉,请其吃饭喝酒。
2、2009年,何衍文在****村修建村村通公路时,何某A因前期投资2万余元对该路进行填平而要求何衍文给付自己2万元,何衍文不同意。嗣后,陈某甲受何衍文安排,在何某A参加他人宴席时持砍刀欲砍何某A,被旁边人员拉住。
3、2009年底至2010年初,何衍文为了争夺杭瑞高速****段的砂石料供应权,多次安排手下马仔软暴力贴身跟随仓下村支书柯某K及村主任王某丙二人。2010年上半年某天,将柯某K、王某丙二人强行拉上车驱车从**镇开至杭瑞高速二期项目指挥部处,以言语恐吓、威胁方式限制二人人身自由两小时,后逼迫二人带其前往指挥部与负责人见面,最终成功夺取该标段的砂石料供应权。
4、2014年上半年,何衍文得知武九铁路专线要经过阳新县**镇**村**组村民柯某L的羊棚,为获得武九铁路专项项目巨额拆迁赔偿款,假意向柯某L提出拆羊棚与其合伙搭建养猪场的意愿,遭到对方拒绝。嗣后,何衍文带领何某某、孙武、何某乙、十余名社会青年以及挖机、铲车赶至羊棚处,不顾柯某L、柯某壬的阻拦,暴力强行将该羊棚拆除。后经**镇政府出面协调,柯某L获赔5万元。
5、2014年夏的一天晚上,何衍文驾车在阳新县**镇文化宫路口与第二任妻子李某丙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丙先行离开,何衍文驾车紧随其后,在******餐厅门口附近故意对李某丙所驾车辆尾部进行猛烈撞击,后强行将李某丙带离。李某丙车辆受损维修费用5万余元。
6、2015年5月的一天,何衍文到李某丙位于阳新县**镇**路经营的“***”茶楼与其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李某丙惧怕何衍文,电话通知母亲到场,何衍文持烟灰缸打伤李某丙右眼眼角、打伤李某丙母亲后逃离现场。
7、2015年,何衍文与李某丙离婚后的一天,李某丙与其妹李某丁在自己“***”茶楼打牌,何衍文打电话给李某丙,李某丁接听电话让何衍文别再骚扰李某丙,双方发生口角。嗣后,何衍文驾车赶至该茶楼,脚踢李某丁,被旁边群众劝止。
8、2016年,何衍文与其舅舅柯某壬因向***项目供应砂石料一事多次发生纠纷后,何衍文认为柯某壬侵犯了自己利益,收集许多对柯某壬不利的材料到相关部门举报,导致柯某壬****村****的职务被罢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戊、陈某丁、柯某K、王某丙、柯某L、柯某M、柯某辛、柯某己、王某甲、陈某癸、柯某壬、李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何衍文、孙武、何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衍文纠集被告人孙武、何某某、陈某甲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何衍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何衍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取围标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何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伙同他人采取围标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何衍文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武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妨害公务罪、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串通投标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衍文、孙武、何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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