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6********,汉族,自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行政罚款,2017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9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并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4时50分许,毒品购买人史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被告人何某某应允。随后,史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将毒资100元发给了被告人何某某。几分钟后,被告人何某某来到约定交易地点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金沟湾郑某某家楼下巷道内,将价值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了前来购买毒品的史某某。次日21时许,民警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楼**号房间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手机微信截图④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⑤刑事判决书⑥抓获情况说明;
二、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搜查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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