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在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丁家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经鉴定: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5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
**镇**村**组**号,将被害人廖某某家的1 只公鸡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公鸡价值152.6元。
2.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
**镇**组**号,将被害人彭某某家1只母鸡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母鸡价值117.5元。
3.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家1只母鸡盗走,后被被害人近亲属发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母鸡价值141元。
4.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镇**组,将被害人邓某某家2只母鸡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母鸡价值282元。
5.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两次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根黑色钓鱼竿和一包装有6根鱼竿的渔具包。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鱼竿价值156元。
6.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镇**组,将被害人何某甲家3只母鸡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母鸡价值352.5元。
7.2020年4 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
**镇**村**组**号,将被害人夏某某家2只母鸡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母鸡价值188元。
8.2020年4 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重庆市璧山区**镇**组**号,将被害人何某乙家1只母鸡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鉴定:被盗母鸡价值117.5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汪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夏某某、何某甲、陶某某、邓某某、刘某某、何某乙、廖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雄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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