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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集资诈骗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户,住衡阳市蒸湘区**居**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于同年11月4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经依法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5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无任何的生产经营项目,以虚构的银行过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本人或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诱骗被害人宋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杜某某等不特定对象以借款的名义投资,其将所借资金共计75637926.18元全部用于借新还旧、归还个人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等,至案发尚有30277168.98元无法归还。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借条、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超

检察官助理:唐 旨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监视居住于衡阳市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十九册、鉴定意见一册。

3.内含电子数据的U盘一个。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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