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何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集团公司**中心职工,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小区**房**室。因吸毒,于2009年11月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8月2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在丹二路、生产路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5部手机,赃物价值人民币42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行至丹江口市**路**西医诊所内,将被害人祝某某放于该诊所柜台上的一部华为畅享10S手机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60元。
2.2020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行至丹江口市**路**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文某某在电动三轮车储物盒内的一部华为NOVA3i手机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行至丹江口市**路**水果店内,将被害人付某某在该店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e手机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行至丹江口市**大道**口腔诊所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诊所治疗台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20年8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沟其家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储物盒内的一部OPPOreno手机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以上五部手机除两部由被害人自己追回外,其余三部被被告人何某带至襄阳换取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正波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监视居住于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小区**房**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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