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道**号**幢**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6月1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泉路天桥下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紫色奇蕾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后销赃获利150元。经认定,被盗奇蕾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联众网吧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黑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后销赃获利320元。经认定,被盗雅迪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路79号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附近的蓝色申迅牌电动车摩托车一辆,后销赃获利230元。经认定,被盗申迅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