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住**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月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广场**停车场,用螺丝刀撬破闽A*****别克牌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80元)(币种,下同)、闽E*****捷豹牌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价值1300元),未在车内盗得财物。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到漳浦县**镇**旁停车场,用螺丝刀撬破闽E*****大众牌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价值350元),在车内盗得5元;用螺丝刀撬破闽D*****路虎牌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价值2400元),未在车内盗得财物;到**镇**门口,用螺丝刀撬破闽E*****日产牌轿车右后门车窗玻璃(价值350元),在车内盗得5包中华牌双中支香烟、2包和天下牌细支香烟、2包中华牌硬盒香烟;到**镇**小区附近,用螺丝刀撬破闽D*****路虎牌轿车右后门车窗玻璃(价值2400元),在车内盗得2条中华牌硬盒香烟、7条中华牌软盒香烟及6包中华牌软盒香烟。
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盗得的香烟卖给曾某某,获利5425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市场价格为6760元。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定点、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65元,数额较大,部分行为属未遂,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价值共计71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毁损,应从重处罚;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文鹏
检察官助理:徐国龙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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