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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2月27 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6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 年11 月29 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8 月19 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4 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 月13 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友谊阳光城商场一楼处将被害人云某某斜挎包内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74 元)。得手后,其将盗窃得来的手机拿到海口市解放西路邮政大厦附近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2020 年1 月8 日14 时许,民警根据人像比对线索,在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将刑满释放出狱的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监控截图、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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