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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贩卖毒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何某,绰号“维矮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09年8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09年9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2009年12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期间,因被告人何某拒不到案,经本院批准决定予以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被告人何某多次以450元钱至500元钱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童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如:2009年,在西街何某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何某两次以450-500元钱不等的价格,每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童某某,共计2克;在平江县开发区金沙菜市场的天香楼宾馆附近,被告人何某以45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童某某;在平江县开发区天之道足浴附近,被告人何某以450元钱的价格贩卖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童某某。

2009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雇请毛某某开车(牌号湘******的夏利车)伙同何某乙等人来到武汉,并从武汉购得两大包毒品冰毒疑似物带回平江。2009年8月10日5时许,民警在京珠高速伍市收费站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二包,共计97.8克,后民警在平江县城关镇西街爱心医院旁何某的租房里搜出毒品冰毒11小包,共计9.9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冰毒二大包,十一小包的物证照片;

2、农业银行的银行流水与交易记录、疾病检查记录、办案说明、

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一份、户籍资料、情况说明、鉴定文书一份、到案说明、银行交易清单、通讯记录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饶某某、钟某某、童某某、曾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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