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维维,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维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维维到成都市新都区文家一巷停车场欲偷窃车内财物,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宝马Z4轿车(车牌号川A*****)右前车窗敲坏,将右侧车顶与右侧车窗连接处撬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216元。
2019年8月30日,民警在新都区马超西路布咔网咖内将被告人何维维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频资料、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维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何维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维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林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维维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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