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幺门”,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于2015年9月25日被特赦。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后于2020年4月23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前往宜宾市翠屏区(现叙州区,下同)七星小区附近解决与唐鸣(已判)之间的欠款问题。被害人张某某到达宜宾市翠屏区七星小区后与唐鸣发生争执后,张某某离开。后又与唐鸣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宜宾市翠屏区七星小区附近解决问题。随后,被害人张某某邀约袁某甲、赵某某、“凡凡”、“二筒”五人到达七星小区附近等待对方。在等待时张某某找了一根木棒藏起来准备用于斗殴。唐鸣邀约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袁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邀约了袁正伟(已判)、彭洪(已判)等人共同乘车前往宜宾市翠屏区下渡口轩辕阁附近聚合后,唐鸣安排何某某、袁正伟等人持砍刀,彭洪、袁某乙、林某某等人持钢管,一同乘车前往宜宾市翠屏区七星小区附近。下车后唐鸣持刀带头冲向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被害人张某某一方除自己与袁某甲外,其余人员见状逃跑。被害人张某某持事先准备的木棒边对抗边逃跑,袁正伟、何某某、袁某乙、林某某及唐鸣、彭洪等人持砍刀、钢管追砍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左手被砍断,全身多部位受伤。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报案。
2017年10月1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尺挠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头部外伤致头皮血肿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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