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继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何继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继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继海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彩票后逃单、虚构家人生病用钱等理由,先后骗取多人共计人民币108896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日,被告人何继海在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1号彩票店内,通过购买彩票后逃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储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2018年1月8日,被告人何继海在南京市六合区杨村路104号彩票店内,通过购买彩票后逃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卞某某人民币11400元;
3.2019年9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何继海虚构妹妹生病急用钱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孔某某人民币17000元、13000元;
4.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继海在南京市建某某福园街119号彩票店内,通过购买彩票后逃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60元;
5.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继海在南京市建某某福园街122号彩票店内,通过购买彩票后逃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5236元。后被戴某某发现并报警,警察至现场抓获被告人何继海。
被告人何继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彩票照片等物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戴某某、黄某某、储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卞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继海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继海现羁押于南京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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