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何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社区**路**号。因盗窃,先后于2012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6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至5日,被告人何某在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和屯溪路校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5号车棚内,盗窃一辆黑白相间的捷安特自行车。
2、2020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2号公寓楼前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型号为XTC800)盗走。
3、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南一环路合肥工业大学屯溪路校区主教学楼前南广场停车场,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型号为ATX870)盗走。
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田某某被盗自行车总计价值人民币1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钳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11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 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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