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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南宁街道**楼**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15日被原县级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8日10时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麒麟区**菜市场将被害人卓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苹果6手机盗走。

2、2019年2月27日10时5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麒麟区**菜市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21元VIVO牌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卓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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