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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红星、杨某某抢劫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红星,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徐州市**市人,住元江县**街道**村出租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云辉,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街道******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磊,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红星、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何红星、杨某某到元江县**小区,敲开**栋**单元**室的房门并强行进入房间,随后对被害人孟某某实施殴打,并用美工刀威胁和刺伤被害人孟某某的左背部、左上肢、右前臂。之后,被告人何红星、杨某某在对被害人孟某某索要财物无果的情况下,抢走了被害人孟某某的黑色神州战神笔记本电脑一台(含电源线)、苹果6手机一部、卡罗荣手表一块、玉溪初心牌香烟4支。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的头部、面部、左背部、左上肢及右前臂损伤属于轻微伤;被抢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665元,苹果手机6价值为人民币600元,手表价值为人民币300元,4支香烟价值为人民币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红星、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应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波

检察员:陈  军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何红星、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陈某某、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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