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39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嘉陵区**路**号。2010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镇**村**组。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高坪区人,住高坪区**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嘉陵区**街道办**社区**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嘉陵区**镇**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嘉陵区**乡**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高坪区人,住嘉陵区**镇**街**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奉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母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秦某某等人在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一段开设鑫怡休闲会所。会所平时由秦某某负责管理并领取固定工资。因会所生意不好,2O19年12月底,何某某、奉某某在南充市高坪区维也纳酒店邀约夏某某等人到会所打三公并坐庄,同时商定每天开下午和晚上各两场,每场四个小时。庄家每场上桌打底五万元,庄家从场外拿钱上桌,赌场按照4%的比例抽成。庄家将从赌场赢的钱拿上桌按照8%的比例抽成。庄家拿到零点的牌,只赔付闲家下注金额的一半。奉某某和何某某各占两个门头,并负责邀约赌客到场参赌。何某某、奉某某安排邓某某、杜某某二人在赌场内当荷官,专门负责发牌和抽头。安排冯某某、母某某、秦某某等人坐门头并参与赌场抽成分配,当何某某不在会所时安排秦某某保管抽头钱财,赌局结束后与何某某一起在会所门口给赌客发放路费。从2020年1月4日下午至2020年1月12日下午止,何某某、奉某某在鑫怡休闲会所开设三公赌场聚众赌博。李某某在赌场开设中负责向赌客和庄家兑现现金供其参赌。1月5日下午三公赌场从大厅转到VIP666房间。2020年1月12日下午鑫怡休闲会所开设的三公赌场被查获,现场查获赌资91000元。
同时查明,庄家夏某某安排郑某某对输赢进行记账。被告人何某某涉及赌资金额1096500元。奉某某涉及赌资金额1096500元,获利20000元。邓某某涉及赌资金额1096500元,获利8000元。秦某某涉及赌资金额816700元,获利6000元。杜某某涉及赌资金额662500元,获利5900元。冯某某涉及赌资金额601700元,获利3000元。母某某涉及赌资金额348600元,获利2000元。李某某按照向赌场赌客每兑现1万元现金从荷官处领取200元好处费,经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统计,李某某向赌客和庄家共计兑现现金388800元,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奉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母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奉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母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何某某、奉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杜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母某某、李某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奉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奉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秦某某、冯某某、母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2797****。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537****。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017****。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171****。母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907****。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915****。
2、案卷材料18卷、光盘两张、监控主机一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