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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马某等诈骗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被告人马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云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被告人何云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7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漳州开发区**路**号**城**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00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乡**村**街)。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转监视居住,同年2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仙葫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乡**村**屯)。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01198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合山市)。被告人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期**栋**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朱某某、彭某某、滚某某、赖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何云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合并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8月27日分别决定将何某某等八人诈骗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8月12日、10月27日分别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将何云胜诈骗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诈骗集团犯罪分子以刷单退款、办理网络贷款等手段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居民胡某甲和梅某某、柳某某、胡某乙、梁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被告人何某某、何云胜在农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利用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滚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多次在广西南宁市多家银行ATM机上为诈骗集团提供取款服务,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滚某某明知何某某为诈骗集团提供取款服务,仍将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并收取好处费。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何云胜使用被告人何某某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6万元,使用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4万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何云胜将5万元存入被告人朱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内,次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该笔款项取出,连同其他来历不明的人民币合计60万元按照林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送至漳州万达公寓楼B栋花界爱情酒店交给他人。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何云胜分两次将4.55万元存入被告人赖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赖某某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仍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将钱款取出交给他人。

2019年1月间,诈骗集团犯罪分子以虚假购买商品、办理网络贷款、投资理财等手段对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齐某某、范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尤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被告人何某某、马某在被告人何云胜、农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利用被告人何某某、滚某某、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多次在广西南宁市多家银行ATM机上为诈骗集团提供取款服务,合计取款人民币161.19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某、马某使用被告人滚某某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36万元,使用被告人何某某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月16日至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将44.83万元存入被告人朱某某的账户内,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账户合计进账人民币113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取出其中的83万元,按照林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将80万元现金送至漳州诚富酒店交给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该款为犯罪所得,将该80万现金收取后交给罗某某权(另案处理)。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杨某某、滚某某、马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梅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马某、何云胜、朱某某、彭某某、赖某某、滚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银行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马某、何云胜、朱某某、彭某某、赖某某、滚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马某、何云胜、朱某某、彭某某、赖某某、滚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滚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何云胜、赖某某、滚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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