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政府职工,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镇人民政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道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8日本院对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当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怀疑妻子于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扬言要搞残、搞死何某甲。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大众轿车在道县寿雁镇转盘西面附近停候,当晚10时40分许,当看见被害人何某甲从车上拿东西返回原寿雁供销社通道时,启动车辆并关闭车灯驾驶该车冲向往附近原供销社入口通道4米处,将被害人何某甲撞倒地受伤。被告人何某某弃车步行至道县寿雁镇派出所报警后离开,后于2017年7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何某甲被伤及致:1.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左侧耳漏;2.颅底骨折伴左侧面瘫;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赔偿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并获得被害人何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何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在家,电话:1500746****;
2.侦查卷四册,光碟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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