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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因威胁人身安全,于 2008年5月20日、2009年11月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 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至宣州区**办事处**村**组汪某甲母亲家寻找汪某甲时未果,便在门前辱骂,后离开。次日凌晨1时左右,何某某再次来到汪某甲母亲家门前,在发现汪某甲住在隔壁其弟弟汪某乙家中时,踹门强行进入室内,将汪某甲拉出室外。二人在门前争吵厮打时,汪某丙(汪某甲的父亲)从家中出来上前制止,后何某某与汪某丙扭打在一起,致汪某丙受伤。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丙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汪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从伦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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