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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委*组。2003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2月4日双城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04年8月20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逮捕未执行,在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依我院原批准逮捕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1月份,时任黑龙江省**建筑公司第*分公司经理的被害人闵某某得知被告人何某某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遂委托何某某帮助自己办理1,000,000.00元银行贷款,何某某同意为其找人办理。

2003年1月份闵某某交给被告人何某某五本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之后何某某又提出让闵某某使用其开发建筑的“双城市***阳光公寓”住宅楼开具出一些房屋购买票据,使用这些房屋购买票据和购房合同书作为贷款的抵押,来替换之前的五本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1月27日闵某某和何某某分别使用各自20名亲属、朋友的名字和身份信息,在双城市***开具了20套房屋购买票据和购房合同书,闵某某将20套房屋购买票据和购房合同书交给了被告人用于办理贷款,被告人又以办理贷款需要送礼为由,从闵某某处得到52000.00元钱。

2003年2月份闵某某找到被告人何某某询问贷款办理的进度,被告人遂让闵某某在其开办的位于双城市*街生**下的“**机电五金商店”内填写了银行的贷款合同书,并称仅需使用之前开具的11套**公寓的房屋购买票据和合同书办理抵押贷款,剩余的9套票据和合同书交还给闵某某。几天后何某某对闵某某说银行贷款已经办成,用于抵押的房产正在评估中。但之后何某某又称因闵某某盖楼的手续不齐全,用于抵押的房产无法评估,贷款无法办理。闵某某遂向何某某索要之前交给何某某的11套**公寓房屋购买票据、合同书以及52000元钱,何某某称11套**公寓房屋购买票据和合同书在银行抵押,52000元钱已用于送礼,无法返还给被害人。

2003年4月份,何某某在未经闵某某同意情况下将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11张房屋购买票据其中的3张抵押给范某某、赵某某,担保自己与范某某、赵某某之间的欠款。

截止案发前,本案涉及的11套**公寓住宅楼的房屋购买票据所对应的11套房屋,均是经过被害人闵某某处置,何某某未经手买卖该11套房屋,何某某非法占有的11张房屋购买票据所对应房屋产权并未受到不法侵害。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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