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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西柏,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街**号**栋**单元**室。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4点许,被告人何某某从新邵搭车来到邵阳**附属第一医院四住院部2楼,趁人不备将普儿科30床附近被害人张某某的1部华为手机偷走。经鉴定,华为手机于的市场价格为2520元。

2019年4月4日4时许,何某某从新邵搭车来到邵阳**附属第一医院物四楼,趁人不备将普外科21床床头抽屉里被害人伍某某的1台红色OPPOR11手机偷走。经鉴定,OPPOR11手机的市场价格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伍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何某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明有吸毒劣迹,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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