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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与刘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陈某某后,在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满春街派出所接受询问,刘某某在该所二楼楼梯处拾得陈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并交给被告人何某,其猜配出该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密码后,于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多次从上述账户转走人民币共计20.3442万元,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本人及家属共退还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赌博网站页面截图、被告人何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破案经过、被告人何某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阳某某、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赵晓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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