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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陈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市**乡**村**号,现住址**市**镇**路一出租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巷**号,现住址**省**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自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向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老高”等人购买毒品冰毒,后将毒品冰毒(合计约12克)转卖给被告人何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3500元。

2.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19日间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等人购买毒品冰毒,后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己行政处罚)、“老小”等人。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镇**路**号出租房多次将毒品冰毒(合计约9克)贩卖给陈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3150元。贩卖毒品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老小”,获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3.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镇**路**号**号出租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等人吸食冰毒。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2次,容留被告人陈某多次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9日晚,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本市**镇**路**号**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何某某、陈某和吸毒人员陈某某,现场查获外用红包壳包装内用透明封口袋盛装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0.7克)13袋。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包壳(A202004039027号检材)的STR分型与何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还多次提供场所供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陈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灿

2020年8月24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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