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1********,达斡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扎兰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将该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22日,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8月30日,2019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0月15日22时许,在扎兰屯市达斡尔乡满都村团结街,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金某某三人酒后返家途中,因何某甲向李某某索要欠款,何某甲与李某某、金某某发生冲突,后何某甲跑到其二姐何某乙家屋内,李某某追随何某甲也进入何某乙家,其二人在何某乙家屋内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中,何某甲到来到何某乙家院内取来两把镰刀并返回屋内,持其中一把镰刀朝李某某左肩部及头部砍了三刀,并将刀身嵌入李某某头顶部,致李某某受伤。后何某甲又持另一把镰刀出门寻找金某某,在找到金某某后,何某甲持镰刀朝金某某头部、胸部、背部、手臂等部位砍击数刀,致金某某死亡,经鉴定,金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胸部致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2月14日,侦查人员在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东塔哈村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代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用镰刀砍击他人要害部位,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嫘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