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何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3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乘坐“滴滴”兰溪市兰江街道大路口村都市风情假日酒店窜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大路口村杨浩早餐店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此处牌照为甘E0M****的白色轿车车门拉开,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500余元,后被告人何某将其中的4500元钱存入其农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信息、兰溪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兰溪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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