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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乡**村**组**号,现住公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俞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其位于公某某**镇荆管所的房屋客厅内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在双方推搡过程中,何某某将俞某某推倒到沙发上,致俞某某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俞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靖华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公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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