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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永某、张某等3人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何永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大邑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崇州市**镇**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0年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176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前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保证人:贺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永某、张某、牟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牟斌、何永某经事前预谋,相互伙同到邛崃市桑园镇实施盗窃违法犯罪活动。

1、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牟斌在邛崃市桑园镇黑虎小区内多次实施盗窃:

被告人张某、牟斌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黑虎小区16栋1单元门外的一辆黑色珠峰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现价值人民币390元。

    被告人张某、牟斌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黑虎小区16栋2单元门外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内的5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现价值人民币488元;

    被告人张某、牟斌又在邛崃市桑园镇黑虎小区内,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黑虎小区16栋2单元单元楼右边墙壁处的一辆红色鑫辰牌电动三轮车内的6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现价值人民币117元。

被告人张某、牟斌在邛崃市桑园镇黑虎小区内,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黑虎小区99栋2单元门外的一辆绿色摩托车盗走。

2、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牟斌、何永某在邛崃市桑园镇毓秀雅居小区内多次实施盗窃:

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牟斌、何永某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毓秀雅居小区“万家汇超市”后门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迪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现价值人民币3026元。

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牟斌、何永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毓秀雅居小区11栋和14栋中间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韩田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现价值人民币2581元。

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牟斌、何永某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毓秀雅居小区9栋1单元门口路边的一辆红色广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何永某、牟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牟斌、何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张某、牟斌涉案金额6602元,被告人何永某涉案金额560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牟斌、何永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牟斌、何永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何永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牟斌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4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叁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提讯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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