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乐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因急需用钱,酒后戴着帽子、口罩、携带黑色玩具水枪步行到乐平市**花园小区**附近,见路边停着的**汽车上有两名女子正在聊天,何某某便拉开车后门上车,并拿“枪”指着被害人石某某,迫使其按自己要求的路线行驶,为防止报警收缴了两人的手机,并问两人身上有多少钱。当汽车行驶至**村三叉路口附近时,石某某故意追尾一辆面包车,后提出自己技术不好让何某某来开车,何某某同意后,石某某在**镇**村附近停车,被追尾的面包车司机趁势拦在了**汽车前面。被害人石某某和宋某某赶紧下车求救,何某某见状立即下车坐进驾驶车位,驾驶**汽车逃离现场,并将汽车丢弃在**镇**村附近路边,带走了被害人石某某一部苹果X手机、一个背包(内有现金500元左右)、一个**汽车钥匙及被害人宋某某一部华为手机,除现金外其他物品均被其丢弃。经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抢的**汽车和两只手机价值544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某、叶某甲、何某甲、何某乙、董某某、叶某乙、朱某某、叶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芳

检察官助理  李淑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移送光盘贰张及涉案玩具枪壹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