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4********,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乘车来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镇的旅馆内,其谎称要住宿,并与被害人刘某某商谈价格后暂时离开宾馆。约10分钟后,被告人何某再次返回刘某某经营的位于河街**号**楼**-**的旅馆,趁被害人刘某某一人在屋内,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匕在被害人刘某某的脖子上,意图实施抢劫。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颈脖受伤,后逼迫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将其民生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现金(另产生了5元手续费)转至何某提供的赌博网站银行卡内,随后被告人何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何某离开现场后,其通过赌博网站下注后提现6000元至其支付宝,并提现3080元至其华夏银行卡后,再次转账2550元至其女朋友陈某某的华夏银行卡。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附近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将抢劫的5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对账单》《受伤照片》《领条》《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现金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佳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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