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道**村**组。违法犯罪经历: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21时许、1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两次翻墙进入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明路纸业有限公司厂区,在该厂办公楼二楼副董事长办公室盗走大重九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2条、利群香烟1条。2020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再次翻墙进入该厂区,在办公楼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该厂保安发现,遂逃离现场。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总价值7200元。
2、2020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安置3期小区对面停车位上的一辆未关副驾驶窗户的白色小车内盗窃了30余元现金及一台紫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后何某某将该电脑销赃获利120元。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紫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50元。
3、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翻围墙进入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瑞捷机械厂,从办公大楼外窗户翻入办公室,盗走办公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秀富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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