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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7*********,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4月3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何**和段**驾驶何**的蓝色五菱之光牌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在河北省保定市王锅台家中以80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三只秃鹫。2019年1月14日,何**以2000元每只的价格将三只秃鹫卖给潘**,后潘**让何**将此三只秃鹫运送至河南省辉县五龙山动物园。

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何**和何**驾驶何**的蓝色五菱之光牌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何**通过河北省保定市孟彬彬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秃鹫。2019年3月13日,何**以3000元的价格将秃鹫卖给潘**,后潘**让何**将秃鹫运送至河南省辉县五龙山动物园。

经鉴定,上述查获涉案的四只秃鹫,属于鸟纲,鹰科,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何**和何**驾驶何**的白色五菱征程牌汽车(豫A*****),前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动物园,何**以55000元的价格,通过张**和任**非法购买非洲狮死体一只。2019年3月19日,何**将死狮运至荥阳市广武镇**村自己的标本厂,后将非洲狮的死体剥皮,把非洲狮的骨头和肉以6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将非洲狮的鞭和肾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郭**。经鉴定,涉案非洲狮,食肉目,猫科,豹属,列入《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4、2018年6月份,郭**在未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哈弗牌黑色SUV车(鲁G******),将购买的两张黑熊皮和两张棕熊皮从山东省潍坊市运输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闫村何**家中,让何**给予加工,并支付2000元加工费,何**在加工的过程中将一张黑熊皮损坏,后何**以8000元的价格将此黑熊皮购买。经鉴定,涉案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王**、潘**、郭**等人的供述;

3.证人马**、何**、何**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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