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社区**村5号,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社区**村5号。被告人何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2月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何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先后多次以450元至500元和50、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赵某某、和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从中牟取暴利,以贩养吸。
2020年1月1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宾川县中医院西侧全球通大道人行道旁以500元价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何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4个及现金等物,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4个经称量毛重共计0.92克,净重共计0.45克。后经工作,于同日10时许将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公安人员从张某某身上查获其向何某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经称量毛重0.59克,净重0.56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现场检测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何某现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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