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性别:**,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7********,**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陈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购买5克冰毒,陈某某拿2300元人民币给何某后,何某未拿到冰毒。2019年11月6日,何某主动联系陈某某,二人加为微信好友,并约定何某以3克冰毒抵债2300元,陈某某另购买20克冰毒,每克1000元。2019年11月12日9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何某,称要到贵阳,让何某准备好毒品。何某在上线取得毒品后,将交易地点“孟关大酒店”通过微信定位发给陈某某。11时许,二人在孟关大酒店见面,何某让陈某某一同去拿冰毒,陈某某以不安全为由拒绝。到孟关汽配厂路口后,何某下车拿冰毒,因怀疑有人跟踪将电话关机。19时许,何某开机联系陈某某,二人商量在花果园进行交易。23时许,二人进入亿家智慧酒店2122房间,何某从身上拿出一包香烟出来递给陈某某。陈某某打开香烟后,见外用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藏3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并将毒品拿出放在桌上黑色抽纸盒内。23时37分许,民警在房间将陈某某和何某抓获,当场在何某身上查获一部OPPO手机,在桌上黑色抽纸盒内查获3包冰毒,经称量3包冰毒净重为22.79克。经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尿检报告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毒品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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