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18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先后6次窜至我市**镇盗窃他人手机及现金人民币等物。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镇**区**路**号之一**饭店,盗得被害人林某利放于该处的现金人民币450元。
2、2019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镇**区**号铺**卡**健康中心,盗得被害人张某雁放于该处的苹果牌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及红米牌Note4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各1部。
3、201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镇**区社区**路**号**小食店,盗得被害人候某周放于该处的小米牌小米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0元)1部。
4、2019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镇**路**号**外贸商店,盗得被害人张某敏放于该处的OPPO牌R1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元)1部。
5、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镇**路**号**商铺,盗得被害人杜某文放于该处的OPPO牌R9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1部。
6、201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镇**路**号之一**饭店,盗得被害人邓某培放于该处的现金人民币550元。
2019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镇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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