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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19〕1294号

被告人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门**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章某某、马某某、石明国(后3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驾驶车辆到安顺市天龙吉昌屯实施盗窃(该路段系安徽四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盗窃了公路两侧共计20根路灯下面的电缆线,该电缆线型号为固达牌4×35+1×16电缆线,经测量长度为542.6米,价值45035元。2019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章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19年11月29日

附: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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