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在河间市**乡**村经营超市。2020年春节前,何某甲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非法渠道购进各种品牌香烟,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对外销售。2020年5月12日被河间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河间市公安局、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扣各种品牌卷烟1037条,经鉴定,价值155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卷烟等物证;2.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证明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WJ20200506102号检验报告、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雨昕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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