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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79********,汉族,大学文化,职业工程技术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7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联系,用“ceiling”微信昵称,从曹某某(微信昵称“龟心依旧”,已判刑)处以6900元的价格购买1只陆龟,放置于家中饲养玩赏。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本单位被徐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所购陆龟被追缴,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养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购陆龟为缅甸星龟(Geochelone platynota),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称重测量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移交凭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另案处理人曹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截图;6.鉴定文书及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闫伟

检察官助理:解松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6774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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