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起,被告人何某甲陆续从“**”网络平台上购买无缝钢管、射钉枪手柄、钢珠等制造枪支的配件,焊接成一把枪支。枪支焊接好之后被何某甲放在山上的田头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非法制造的枪形物品利用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铁制、蓝色塑料抓柄、长约120cm)、无缝钢管(黑色、长120cm)、小钢珠(铁制、黑色);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何某乙、何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痕检)鉴字[2020]125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何某甲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财物枪支一把(铁制、蓝色塑料抓柄、长约120cm)、无缝钢管(黑色、长120cm)、小钢珠(铁制、黑色)建议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单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5.涉案财物枪支一把(铁制、蓝色塑料抓柄、长约120cm)、无缝钢管(黑色、长120cm)、小钢珠(铁制、黑色)现暂存于乐东黎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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