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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非法储存枪支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何某甲之父何某乙去世后留下一支火药枪,被告人何某甲将该枪支存放在平昌县**乡**村**组**号自己家中的卧室内。2020年1月20日,平昌县公安局例行检查时将该枪支查获并扣押。后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德)公(物)鉴(痕)字[2020]11号枪支鉴定书鉴定:所送检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含林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7********。

2.案卷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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